(2017)鄂03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冯磊与冯兴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磊,冯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财保12号申请人冯磊,性别:××,住湖北房县。委托代理人李承绪,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冯兴运,性别:××,住房县,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冯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称: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申请人先后在申请人处借款12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到2017年3底,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一家不知去向。申请人冯磊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冯兴运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的房产证号为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一梯一楼)。申请人冯磊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兴运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的房产证号为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冯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