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罗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罗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51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系该分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邹杨,。委托代理人:马忍,。被告:罗小玲,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罗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 娟人民陪审员 胡明哲人民陪审员 孟曦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