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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国保、杨光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保,杨光财,樊福英,杨文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保等239人。被执行人:杨光财,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樊福英,女,汉族,1952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杨文品,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杨光财与樊福英、杨文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