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斌与安徽同汇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安徽同汇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107号原告:张斌,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汇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顶大路23号。法定代表人:洪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安徽同汇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