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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永良与常保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常保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055号原告:原告:王永良,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保民,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与被告常保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良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