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永良与常保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常保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055号原告:原告:王永良,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白春光,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保民,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与被告常保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永良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