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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方汉元强奸(未遂)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20号方汉元:你为强奸(未遂)一案,对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01)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1)大中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及(2002)大中刑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是受诬陷被捕,并被刑讯逼供和威胁供认犯罪,你的驾驶证和身份证案发前已遗失,是有人捡到诬陷你,请求重新审理本案,按照事实依据,还你一个清白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0年11月21日19时许,你在沙溪仕登吃晚饭后,沿沙乔公路走回家,经沙溪烈士陵园时,看见公路西边张XX家果园看守房里有火光,便朝房子走去,进屋见只有一老妪丁某某,遂起歹念,借烤火之机,用污言秽语与丁某某讲了几句话后,不顾丁的反抗,对其进行强奸,后逃离现场回家。经丁某某报案,你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从现场提取你的驾驶证等物品的提取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称你是受诬陷被捕,并被刑讯逼供和威胁供认犯罪,你的驾驶证和身份证案发前已遗失,是有人捡到诬陷你没有证据证实,要求再审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