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飞成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成,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089号原告赵飞成,男,1985你那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刘洋,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飞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鹏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荣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书 记 员  兰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