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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左献利与燕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献利,燕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928号原告:左献利,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燕兰军,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左献利与被告燕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献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兰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献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1日被告借我现金2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燕兰军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于2015年11月21日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兰军应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左献利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燕兰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