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宝宝与被告高亮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宝,高亮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373号原告:高宝宝,男。被告:高亮亮,男。原告高宝宝与被告高亮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宝宝与被告高亮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宝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高亮亮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35940元;2、依法裁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富县茶坊镇洛阳中心社区9排4号安置房工程(大户型),房屋结构为砖混,层数2层,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2359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14年7月完工,被告于2015年7月前后入住。但至今为止,被告仅通过茶坊镇人民政府以建房补贴款向原告代付工程款200000元,其余359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向原告支付。被告高亮亮承认其尚欠原告高宝宝建房款35940元,但辩称原告高宝宝给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漏水、院内水路不通、外墙裂缝、房屋四周高低不同、电路不通,只要原告高宝宝给其维修房屋,其就给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本院认为,被告高亮亮承认原告高宝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高宝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高宝宝为被告高亮亮修建房屋完工,被告高亮亮于2015年10月实际入住,证明原告高宝宝向被告高亮亮已实际交付该房屋,在庭审中,被告高亮亮亦承认其尚欠原告高宝宝35940元建房款,故原告高宝宝诉请被告高亮亮支付拖欠的35940元建房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亮亮辩称原告高宝宝给其修建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院内水路不通、外墙裂缝、房屋四周高低不同、电路不通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和程度,亦未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故其答辩理由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宝宝支付建房款35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高亮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亮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飞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