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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鲁14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与洪志彬、孙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洪志彬,孙培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鲁14**民初762号原告: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2单元12层1201号。委托代理人:白云鹏,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志彬,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孙培珍,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位于迎宾大街1166号聚秀城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