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鲁14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与洪志彬、孙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洪志彬,孙培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鲁14**民初762号原告:山东国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2单元12层1201号。委托代理人:白云鹏,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洪志彬,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告:孙培珍,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位于迎宾大街1166号聚秀城小区8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