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俊芳与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芳,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28号申请人刘俊芳,女,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开封市开发区东京国贸第一栋1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郑小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志涛,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