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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俊芳与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芳,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528号申请人刘俊芳,女,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开封市开发区东京国贸第一栋1单元14层1402号。法定代表人郑小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志涛,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惠利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季志涛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