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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45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