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45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