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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乌银昌与张立军、江西宏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银昌,张立军,江西宏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198-1号申请人:乌银昌,男,1969年1月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张立军,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江西宏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付昌林,经理。申请人乌银昌与被申请人张立军、江西宏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银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金额200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立军所有的×××号奥迪牌轿车、×××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乌银昌所有的(面积为42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银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立军所有的×××号奥迪牌小轿车、×××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670.00元,由申请人乌银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