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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裴兵波与童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兵波,童双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835号原告:裴兵波,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委托代理人:喻明霞,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被告:童双德,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原告裴兵波与被告童双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