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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诉刘锦华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刘锦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105号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86号景寓学府12号楼1单元19层04号房。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剑锋,陕西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锦华,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华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