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涂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涂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94号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伟平,经理。被告:涂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原告南昌市金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长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