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秦永平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永平,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020号原告:秦永平,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秦永平与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永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林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条。后原告做生意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钱,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不还。故特具状诉至法院,请予依法裁处。马林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马林于2016年2月20日向原告秦永平借款3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秦永平提供的证据,被告马林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0日被告马林以资金紧张向原告秦永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后原告做生意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钱,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秦永平与被告马林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被告马林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秦永平诉请被告马林偿还借款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永平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精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