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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习震与张瑞远、王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震,张瑞远,王宗顺,高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147号原告:王习震,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张瑞远,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王宗顺,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高炳文,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习震与被告张瑞远、王宗顺、高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王习震与张瑞远、王宗顺、高炳文在诉讼过程中拟自行解决纠纷,王习震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习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习震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