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冲对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冲,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18号申请人:林冲,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清算组组长。申请人林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名下的土地,同时担保人张晖、张艳君、曹锁红、李修杰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首钢吉林柴油机厂破产清算组名下的土地。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晖名下的房屋房籍。三、查封、冻结担保人张艳君名下的房屋房籍。四、查封、冻结担保人曹锁红名下的房屋房籍。五、查封、冻结担保人李修杰名下的房屋房籍。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