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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清峰与李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峰,李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2民初1559号原告王清峰,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被告李文博,男,汉族,吉林市人,无职业,住吉林市。原告王清峰与被告李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博经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清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后被告又购买原告的车欠30000.00元,共计欠80000.00元。2016年9月,被告偿还原告20000.00元。余60000.00元被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约定,2016年11月2日前归还。2016年12月末,被告给付10000.00元,尚欠50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李文博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后被告又欠原告车款3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2016年9月2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2016年12月末,被告给付1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借款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博给付原告王清峰借款5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