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华荣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华荣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937号罪犯张华荣,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淮法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华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张华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5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华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华荣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华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