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喜成与王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成,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姜喜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凤,女,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喜成与被执行人王凤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喜成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