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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喜成与王凤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成,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姜喜成,男,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凤,女,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喜成与被执行人王凤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喜成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赵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