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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学辉与杨宪杰、王海霞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辉,杨宪杰,王海霞,杨玉昆,王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2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杨宪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8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杨玉昆,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7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王代茂,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3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3)永靖民初字第614号李学辉申请执行杨宪杰、王海霞、杨玉昆、王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宪杰、王海霞、杨玉昆、王代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