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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存秀、马玉银等与王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存秀,马玉银,王旭,刘培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795号原告:郭存秀,男,193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北省威县。原告:马玉银,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北省威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王双田,系王旭的父亲,住址同上。被告:刘培吾,住河北省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807652149T。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路。负责人:李军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季���,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存秀、马玉银与被告王旭、刘培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培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存秀、马玉银撤回对被告刘培吾的起诉。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