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489号原告: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负责人:黄松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候、陈长辉(实习),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负责人:张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生,住福州市。原告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其中1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35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算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1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算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止计60万元,被告已支付利息41万元,余19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被告与原告的厦门分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将两份工程分包给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帐户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后经原告了解,上述项目不是被告承包,被告无法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但被告拒不按约还款。被告至今只向原告支付利息41万元。被告辩称,本案是伍基荣、林其渊个人行为,和被告公司无关。原告提供的证据牵涉到伪造公章的问题。请求法庭延期审理,被告已经向厦门公安局报案。后厦门公安局湖里分局已开具了厦公湖(禾山)立字(2017)00595号《立案告知书》,现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主要事实不予认可,提出公司公章被伪造、非法利用,并提交了厦公湖(禾山)立字(2017)00595号《立案告知书》予以证实。对此,本院认为因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印章被伪造案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结,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查明,原告权益可先行通过刑事程序予以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省旭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