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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海堂与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海堂,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海堂,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红,平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蔚双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海堂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京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蔡海堂因个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开除的事实确系存在,该公司亦在开除之前征求了所属工会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但公司据以做出开除蔡海堂的决定具体依据为什么?2、依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非正常工作状态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利获得最低工资的强制保护,你院一审以公司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驳回劳动者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据为什么。重审时请认真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海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怡东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谷守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