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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娄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海燕,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海燕,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娄海燕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家园(长沙)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娄海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坤审 判 员 熊 伟代理审判员 周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磊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