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与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501号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如东县曹埠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0786302J法定代表人:刑志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宾,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组织机构代码:11888507-8法定代表人:李华明。关于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通普瑞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士新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管陈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