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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清锋与李铁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锋,李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锋,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铁华,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并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