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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健欣与梁明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欣,梁明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64号原告:陈健欣,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然,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现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欣与被告梁明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健欣于2017年5月8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欣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9元,由原告陈健欣负担。审 判 长  钟惠杰代理审判员  张璐思人民陪审员  王湘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