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伟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伟,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职高文化,住义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伟伟与朋友鲁某等人一起在义乌市蓝色沸点KTV玩,期间被告人王伟伟喝了五瓶左右小瓶的啤酒。次日凌晨0时40分,被告人王伟伟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抽血,抽血后,被告人王伟伟以拒绝在“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检材专用袋和《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和摁印、拒上警车的方式不配合交警工作。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伟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鲁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王伟伟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