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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丁聪与丁瑞展、瑞展(福建)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聪,丁瑞展,瑞展(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080号原告:丁聪,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昆,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瑞展,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瑞展(福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3133668U。法定代表人:丁瑞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聪与被告丁瑞展、瑞展(福建)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丁瑞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丁聪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他字第75号批复、闽高法〔2013〕460号批复、泉中法〔2014〕2号及〔2015〕96号通知精神,本院有权管辖辖区内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瑞展(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晋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丁瑞展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丁瑞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丁瑞展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丁瑞展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黄秋萍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智足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