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发志申请执行杜光荣、杜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发志,杜光荣,杜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庄发志,男,生于1974年8月17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杜光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6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杜亚军,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5日,住阆中市公园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川138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对申请执行人庄发志在阆中市面积为73.75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产权证号为)予以解除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庄发志在阆中市面积为73.75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产权证号为)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国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