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文炳与孙学莹、孙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炳,孙学莹,孙雪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1513号原告:张文炳,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干警,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孙学莹,个体。被告:孙雪君,个体,现住山西省浑源县。原告张文炳与被告孙学莹、孙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学莹、孙雪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为止)。并支付到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孙学莹向原告张炳文借50000元人民币,月利率是2.5%,由被告孙雪君当担保,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张炳文多次向被告孙学莹催讨借款,被告孙学莹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向担保人孙雪君催讨借款,被告孙雪君一直借故拖延至今。被告孙学莹未到庭,未进行书面答辩。被告孙雪君未到庭,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借条显示:”借条今借到张文炳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利息每月1250元。担保人:孙雪君(签名),借款人:孙学莹(签名)2015年9月1日。”本院认为,被告孙学莹向原告借款,应当归还,双方约定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年利率,应按国家规定年利率24%予以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学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文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雪君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学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