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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天顺成针织厂、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天顺成针织厂,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宜群纺织有限公司,于西文,金爱国,于光杰,孙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715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告青岛天顺成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孙田田,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杰,总经理。被告青岛宜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苏珍,总经理。被告于西文被告金爱国被告于光杰被告孙田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天顺成针织厂、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宜群纺织有限公司、于西文、金爱国、于光杰、孙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七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天顺成针织厂、青岛君威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宜群纺织有限公司、于西文、金爱国、于光杰、孙田田银行存款人民币2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