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永生、韩亚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孙永生,韩亚茹,孙涛,郭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民银行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永生,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灵宝市涧东新区。被执行人:韩亚茹,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永生之妻。被执行人:孙涛,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现住灵宝市涧东新区。被执行人:郭淑翠,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永生、韩亚茹、孙涛、郭淑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永生、孙涛位于灵宝市尹庄乡农民街西1栋1层房屋(面积:233.88平方米,该房共有人李改、孙飞,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永生、韩亚茹、孙涛、郭淑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孙永生、孙涛位于灵宝市尹庄乡农民街西1栋1层房屋(面积:233.88平方米,该房共有人李改、孙飞,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市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孙永生、韩亚茹、孙涛、郭淑翠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