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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盈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盈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469号原告: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75号。法定代表人:庞晓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永,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葛盈盈,女,199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法定代理人:王夏芬,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被告葛盈盈母亲。原告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盈盈物业服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台县友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PAGE??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