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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桂艳因与孔凡志、原审被告王世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桂艳,孔凡志,王世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桂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德,辽宁李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振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锦,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系王世成妻子)。上诉人尤桂艳因与被上诉人孔凡志、原审被告王世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0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尤桂艳在原审中提供了其与被上诉人孔凡志的电话录音,被上诉人孔凡志在该电话录音中明确表示“这个钱在我这里,我就放弃了”。质证时被上诉人孔凡志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重审时,应让被上诉人孔凡志围绕该节事实进行举证,原审在被上诉人孔凡志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否认其在电话录音中陈述的情况下,认定其未表示放弃主张权利,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06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尤桂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开伦审 判 员  张 劲代理审判员  郭志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