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民委员会与马玉凯、邢光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民委员会,马玉凯,邢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143号原告: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立宅,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马玉凯,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邢光亚,男,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玉凯、邢光亚为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定县正定镇野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