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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人民法院、张长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人民法院,张长友,丁现坤,田海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长友,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被执行人:丁现坤,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被执行人:田海微,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本院在执行冀州市人民法院与丁现坤、张长友、田海微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长友、丁现坤、田海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