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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勤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勤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09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勤禄,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勤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