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尹树军与罗运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军,罗运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898号原告:尹树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罗运步,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军诉被告罗运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树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尹树军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士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