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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尹树军与罗运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树军,罗运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898号原告:尹树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罗运步,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树军诉被告罗运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树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原告尹树军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审 判 员  马步勇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士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