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明夏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夏,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1民初508号姜明夏与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姜明夏,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忠仁,村主任。原告姜明夏诉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明夏、被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忠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明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顶账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将顶账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落叶松林照办理到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在90年代初期,原告在被告所在地开经销店,由于历任村领导因村集体事务无钱购买商品,在原告所开经销店欠帐9100元。因无力偿还,经村代表研究一致同意将被告位于老王家后沟至大窝子区间六片人工落叶松林(详见林业测绘图)作价抵项给原告。但一直未过户给原告。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对姜明夏起诉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3月18日,姜明夏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双方约定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用其集体所有的位于赶马河村老王家后沟至大窝子区间六片人工落叶松林(具体为1、西坡南沟窝心岗,面积1.4亩,定位点07178924610904;2、西坡四道沟岗,面积0.6亩,定位点07178964610942;3、西坡二道沟岗,面积9.1亩,定位点07182844611536;4、西坡四道沟岗,面积4.7亩,定位点07180174611097;5、南坡王家后沟面积8亩,定位点07187184611516;6、西坡王家后沟,面积23亩,定位点07187204611599)抵顶给姜明夏,用于抵顶所欠姜明夏经销店的欠帐,抵顶金额为9100元。协议签订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将六片落叶松人工林交给姜明夏经营管理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林权转让手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且被告无异议,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协助姜明夏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姜明夏与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民委员会2000年3月18日签订的以林还款协议合法有效;二、通化县快大茂镇赶马河村村民委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姜明夏办理以上六片人工落叶松林的林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明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