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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勇诉杨小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09号原告:邓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9日,住遂宁船山区。被告:杨小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杨小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邓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