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勇诉杨小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809号原告:邓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9日,住遂宁船山区。被告:杨小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杨小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邓勇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