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添威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添威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335号原告:佛山市添威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32号1幢四楼406室,注册号:440682000637556。法定代表人:肖琼。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庄,系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087114843X。法定代表人:刘静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添威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煜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38.7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添威印刷器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