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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军浩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军浩,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44号申请人:杨军浩,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仇雅南,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法定代表人:史俊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军浩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0万元。2017年5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军浩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军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琴审 判 员  丁延陵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金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