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包万斌与卢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万斌,卢华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964号原告:包万斌,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卢华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包万斌与被告卢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包万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华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万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万斌撤回对被告卢华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万彬承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