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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包万斌与卢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万斌,卢华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964号原告:包万斌,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卢华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包万斌与被告卢华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包万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华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万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万斌撤回对被告卢华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万彬承担。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