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平与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陕西银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6执75-4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男,系陕西银矿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银矿,住所地柞水县小岭镇金米村。法定代表人:陈在劳,陕西银矿矿长。本院在执行赵平与陕西银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应向申请执行人赵平支付补偿金、加班费等共计40037.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0.56元。现被执行人陕西银矿已付给案件款40037.50元,交纳了执行费500.56元。申请执行人赵平领取了案件款40037.5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劳仲案字[2016]3号裁决书裁决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