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向吉光、郑锋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吉光,郑锋刚,肖厚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1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吉光(自报名),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龙山县,2005年8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郑锋刚(自报名),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团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团风县,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同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肖厚发(自报名),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余县,2016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吉光、郑锋刚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厚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绪、邵健忠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同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零时许、同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肖厚发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街道滘口卢江大街2号出租房203房内容留被告人郑锋刚吸食毒品。2016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郑锋刚在上述203房内将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收取了毒资1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该处将郑锋刚、廖某、肖厚发抓获,并在廖某身上起获1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4克。次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高架桥底抓获前来准备与郑锋刚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向吉光。民警当场从向吉光挂包内起获22小包疑似毒品,在其驾驶的挂粤A×××××号牌的小汽车驾驶室座位下面起获11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22小包、11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净重9.97克、5.4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取样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及前科刑事判决,手机通话清单,视听资料,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向吉光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郑锋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厚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锋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吉光、郑锋刚贩卖毒品、被告人肖厚发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被告人郑锋刚、向吉光的供述,手机通话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明,郑锋刚被抓获后,为争取立功而电话联系向吉光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地点,后民警根据郑锋刚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向吉光。再据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肖厚发的住处扣押水瓶一个、吸管11支、锡纸一张,从被告人郑锋刚处扣押作案工具金立手机一部、毒资100元,从被告人向吉光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吉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38克,被告人郑锋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4克,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厚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向吉光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郑锋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郑锋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吉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肖厚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的吸毒工具水瓶一个、吸管11支、锡纸一张及毒品甲基苯丙胺15.52克,均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毒资人民币1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诗美书 记 员 梁俊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