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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巴特尔与苏日塔拉图、钢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苏日塔拉图,钢嘎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42号原告:巴特尔,男,1963年5月12日,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苏日塔拉图,男,30岁,蒙古族,住所地同上。被告:钢嘎来,女,30岁,蒙古族,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巴特尔诉被告苏日塔拉图、刚嘎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巴特尔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特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巴特尔负担。审判员 那申乌日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金 瑞 来自: